服務內容


公會能為您做什麼??

01.定期舉辦理監事會、會員大會。
02.提供國內外展會訊息。
03.辦理會員參與國內外石材展。
04.舉辦國外石材展參訪。
05.舉辦各式講座,例如法律、工程等講座。
06.辦理教育訓練。
07.透過建教合作,由基礎紮根。
08.整合上中下游廠商,共存共榮。
09工程鑑定、調解即石種並文件證明。
10.各種石材特性徵詢。
11.不定期舉辦會員聯誼。
12.設立網站,提供媒界平台。
13.其他會員切身問題。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前項選舉應另選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其名額為總額之三分之一,遇有缺額時補進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 任之。其名額為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 任之。其名為監事總額之三之一。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巳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最多之數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又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巳正式當選為準。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多者為當選,若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理事會。若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上述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選舉,均由原任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於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中辦理。